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凤城市某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82民初5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058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维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城市某某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接河路9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凤城市某某局及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常妙语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