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6040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虹金路北侧胡长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94356198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高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鑫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349245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高明幕墙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永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921915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高明玻璃有限公司、浙江高明幕墙装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34元,减半收取103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3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