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4550号
原告浙江高明幕墙装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921915G
法定代表人高尔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兆吉,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2769486468J
法定代表人陈道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依俊,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高明幕墙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高明幕墙装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高明幕墙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恩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