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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11执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明幕墙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永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921915G。
法定代表人:高尔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雨婷、郑毓秋,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宝银重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多功能区梅嘉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70283708J。
法定代表人:蔡生良。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明幕墙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宝银重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1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宝银重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高明幕墙装潢有限公司代偿款6546000元、利息损失(以654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中浙江宝银重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同时被执行人浙江宝银重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6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经营情况)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和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8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也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高明幕墙装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宝银重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11执8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徐 立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倪飞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