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辽01民终10351号
上诉人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康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有三项主张,分别是人工费损失、征地补偿和施工增项(高压电流耐压测试)。上诉人主张的依据主要是监理和上诉人共同确认的签证单,签证单上没有列具体内容,每张签证后面都附有具体明细,包括工程量和单价、合计金额等,在明细表上也都有监理和上诉人共同盖章确认。建议重审时一审法院结合其他证据确定签证单的真实性。如认定签证单真实,因监理没有对价款确认的权利。故建议一审法院对签证单涉及的所有事项的费用释明是否进行鉴定,因二审期间,上诉人书面提出鉴定申请,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康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康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9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冬 审判员 王 纪 审判员 孙菁蔓
书记员 杨俊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