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辽宁鹏宇高科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681执保940号
申请保全人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辽宁鹏宇高科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681民初6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金融财产、车辆、房产等进行网络查询,并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保全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执保94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昌军
书记员  邓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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