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辽宁鹏宇高科钛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681执3369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鹏宇高科钛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鹏宇高科钛业有限公司在丹东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557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洛宜
书记员  孙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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