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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682民初2079号
原告***、**、**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车东芳审判员何涛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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