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辽***高科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3369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沿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新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泰俊、王聪畅,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高科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江乾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辽***高科钛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施工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字6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丽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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