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辽0604执228号
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区教育局: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教育局应向申请执行人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9281.05元,利息22901.4元及案件受理费2948.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教育局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89281.05元,利息22901.4元及案件受理费2948.5元申请执行人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424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作出的(2018)辽0604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徐勇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