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2民初3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玉华,女,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申请人: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水湾小区7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于开明,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玉华与被申请人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2)辽0602民初3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交通银行丹东分行营业部,账号为:216×××12账户内的存款13万元;同时冻结了申请人在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的账号为01×××14的定期存单作为担保其申请保全提供的担保。2022年3月1日,申请人王玉华因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对上述保全财产以及担保物予以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丹东分行营业部,账号为:216×××12账户内的存款13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王玉华在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的账号为01×××14的定期存单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吴宇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隋宜彤
书 记 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