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2民初322号
申请人:***,女,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申请人: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水湾小区7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于开明,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交通银行丹东分行营业部,账号为:216×××12账户内的存款13万元,申请人以其在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的账号为01×××14的定期存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丹东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丹东分行营业部,账号为:216×××12账户内的存款13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在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的账号为01×××14的定期存单2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臧爱梅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宇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隋宜彤
书 记 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