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民初96号
原告:***,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冀蜀,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金矿办事处北路**。
法定代表人:季红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峰,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鸭绿江公路工程处,住,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东泰路**/div>
法定代表人:刁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生,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丹东鸭绿江公路工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方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丽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