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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辽宁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681民初1940号 原告:王某,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五道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东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某。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乙,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东港市某工作人员,居住地东港市前阳镇榆树村榆树房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东港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5元,本院减半收取2652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653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