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东港瑞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姜玉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哲宽,东港市前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东港瑞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马家店镇。
申请执行人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瑞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东港瑞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执恢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万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