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东港瑞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恢974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桂荣,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哲宽,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港瑞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家店镇李家屯村白沟组。
法定代表人:王立本,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瑞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广慧
审判员  蔡万军
审判员  陈志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