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异11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新安村11组。
法定代表人:孙桂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哲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港昱大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马家店镇。
法定代表人:叶学阳,总经理。
第三人:东港瑞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马家店镇。
法定代表人:王立本,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隆泰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昱大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昱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隆泰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0)东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调解书、(2011)东执字第1337号执行裁定书及东港瑞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瑞天公司)机读档案。
申请人隆泰公司称,申请执行人隆泰公司与被执行人昱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昱大公司给付隆泰公司工程款177137.02元,此款昱大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前给付6万元,于12月30日前给付6万元,余款57137.02元于2011年1月30日前付清。该调解书已生效,且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由昱大公司更名为东港市宏光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11月28日更名为瑞天公司。瑞天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被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现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故申请变更第三人瑞天公司为(2010)东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昱大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人瑞天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隆泰公司与被执行人昱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昱大公司给付隆泰公司工程款177137.02元,此款昱大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前给付6万元,于12月30日前给付6万元,余款57137.02元于2011年1月30日前付清。该调解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由昱大公司更名为东港市宏光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11月28日更名为瑞天公司。瑞天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被东港市市场管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现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隆泰公司与被执行人昱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东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昱大公司未自觉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隆泰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由昱大公司更名为东港市宏光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11月28日更名为瑞天公司。瑞天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被东港市市场管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现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昱大公司已更名为瑞天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变更第三人瑞天公司为(2010)东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东港瑞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2010)东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郭景强
人民陪审员 王罂铭
人民陪审员 张新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林国庆
书 记 员 潘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