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东港瑞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异10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新安村11组。
法定代表人:孙桂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哲宽、王海娇,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港瑞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马家店镇。
法定代表人:王立本,经理。
第三人:王立本,男,1962年7月4日出生,系东港瑞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现住沈阳市东陵区。
第三人:孙云龙,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东港瑞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庆,东港市合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瑞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申请追加第三人王立本、孙云龙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异议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对自己异议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郭景强
人民陪审员  王罂铭
人民陪审员  唐笑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林国庆
书 记 员  潘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