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民初4182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新安村11组。
法定代表人:孙桂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哲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郑 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