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执恢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新安村1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辽宁宝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望海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港隆泰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宝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辽06民初9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共计6496344.42元,并负担债务利息及相关费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保全阶段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67843.07元,扣缴执行费12078.4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955764.64元。在恢复执行过程,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轮候查封辽宁宝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港市新兴区××路,产权证号分别为C2009002961、C2009002958、C2009002962、C2009002960、C2009002959的5处房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宝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港市大海饲料有限公司80%的股权。另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均由另案查封、冻结。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主张暂不予查封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陈 刚
执行员 刘智铮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