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681执2845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学府花园C座5#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市红星开关厂。住所地东港市黄土坎镇赵岭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红星开关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