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红星港城御园S3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赵乃铎,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学府花园C座5#楼。
法定代表人:王宝松,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港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681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由圣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