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孤山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81民初2号 原告:***,男,1955年出生,汉族,无职业,居住地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孤山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兴隆村**组78号。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学府花园C座5#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孤山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孤山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