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东港市方大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01212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港市方大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广建。
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方大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再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人民币8000.00元,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东港市方大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所欠付被执行人***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承担执行费50.0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7484.55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再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