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执18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盈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孙清、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盈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孙清、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402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清、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盈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报告无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20年1月3日查询了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山东盈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孙清、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盈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孙清、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402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山东盈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孙清、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忠伟
审判员 付 杰
审判员 陈宇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