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执异222号

异议人:***,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盈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张范街道大甘霖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胡坤,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经济开发区**木业园薛周路西、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李伯芳,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盈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自2010年1月开始宏伟公司因资金紧张陆续向异议人借款共计330万元,异议人通过转账方式,将该款项转至时任宏伟公司法人**的账户。宏伟公司向异议人出具财务收据。后因宏伟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异议人与宏伟公司在2017年3月15日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双方决定釆取以租金抵债的方式,偿还该笔欠款。根据双方约定:异议人租赁期厂区内车间、变压器、办公楼及附属建筑,租赁期限20年,自2017年3月16日至2037年3月15日,租金为每年15万元,租金以宏伟公司拖欠异议人的欠款支付。剩佘的30万元借款,由宏伟公司继续偿还。为保证该合同正常履行,薛城区开发区管委会两位领导:安鑫、杨梅见证了该资产租赁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签订后,异议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厂房及其它设施。现异议人得知贵院依据山东盈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决定对异议人租赁的厂房及其它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异议人认为:贵院依据盈亚新型建材公司的申请,处置该资产必将影响异议人合法权益。如资产处置成功,难以保障异议人合法的承租权。现依法提出上述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决。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山东盈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7)鲁0402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盈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被告山东兴润投资有限公司、**、**、刘宝建、刘宝玉对上述第一项和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山东兴润投资有限公司、**、**、刘宝建、刘宝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本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402执1839号。2019年12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位于薛城区经济开发区××、××#、××#、××#钢结构厂房(南车间),并向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2019鲁04**执183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在查封所在地张贴查封公告、执行裁定书。

另查明,山东盈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涉案债权是从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路支行受让所得,2014年11月21日为担保该债权的实现,被执行人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自有的位于薛城区经济开发区东区木业园区薛周路西、纬四路南10号1#、2#、3#钢结构厂房(三个车间)抵押给了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路支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号:薛工商抵登字(2014)第068号)。申请执行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也受让了该抵押权,依法成为抵押权人。

再查明: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偿还***借款330万元,于2017年3月15日与***签订了资产租赁合同一份,协议约定:租赁宏伟公司厂区、硬化道路、厂区南车间约700平方米,西车间约1500瓶方米,、厂区变压器、厂区南部东卫生间、西侧餐厅、门卫室以及两层办公楼约600平方米(二层西侧三间办公司除外)用于生产加工门窗及存放装修材料。租赁期限20年,自2017年3月16日至2037年3月15日,租金为每年15万元,租金折抵宏伟公司拖欠***的欠款300万元,剩余的30万元借款,由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偿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院执行的部分财产,在2014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担保债权,抵押给了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路支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号:薛工商抵登字(2014)第068号)。申请执行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该债权的同时也受让了该抵押权,依法成为抵押权人。山东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偿还***借款330万元,于2017年3月15日与异议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财产抵押在先,租赁在后。申请执行人山东盈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法院执行该财产是为了实现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故异议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李新平

人民陪审员  陈宇宏

人民陪审员  管书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殷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