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博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博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9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博商初字第97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继业,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博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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