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九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志诉***、阿坝九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小法民初字第85号
原告**志,男,汉族,生于1951年5月28日,四川小金县人,小学文化,现住四川省小金县抚边乡,务农。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18日,四川小金县人,小学文化,现住四川省小金县美兴镇,下岗工人。
被告阿坝九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心乐
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马尔康镇。
被告**,男,45岁,现住四川省小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诉被告***、阿坝九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志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证据收集不足,需要补充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志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志承担。
审 判 长  赵 燕
审 判 员  廖青梅
人民陪审员  邓正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超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终结诉讼;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