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九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金亿隆贸易有限公司与阿坝九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5829号

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成都市量力钢材物流中心B区板房5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荣,总经理。

被告:阿坝九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尔康镇达萨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心乐,总经理。

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坝九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