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5829号
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成都市量力钢材物流中心B区板房5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荣,总经理。
被告:阿坝九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尔康镇达萨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心乐,总经理。
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坝九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