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九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3201执110号

***,

阿坝九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阿坝九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交清案款203810元,案款已全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发出结案通知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