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3233执58号
申请执行人:阿坝九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709101159G,住所地四川省马尔康市马尔康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红原黄河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33720845693J,住所地四川省红原县邛溪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阿坝九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红原黄河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
3.本院通过红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正挂网司法拍卖,二拍已流拍,尚无法清偿顺位在前债权人债务,我院属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