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8民初132号
原告: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尔康市达萨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黄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执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水县龙坝乡瓜苏村。
法定代表人:薛玉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间婷,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蜀宏监理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横街省交通厅公路局机关大楼。
法定代表人:曹军,系该事务所所长
原告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水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蜀宏监理事务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99.00元,由原告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宇
审 判 员 王佑成
人民陪审员 杨 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