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华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振**一初字第00029号
原告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华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华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20元,减半收取11460元,由原告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侯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