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民初4287号
原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东桥头小区100号。
法定代表人:冯贵良,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报春,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平,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宝山大街43-2-3、43-2-4号。
法定代理人:王军,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系丹东市振安区方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鹏
人民陪审员  沈凤嵩
人民陪审员  刘晓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曲方明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