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603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浪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执行人: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某某、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辽060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1300元及利息(以113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以660元为限)、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及债、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执行,被执行人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13000元(其中含利息、债务利息1570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上述款项,交付执行费80元,同意我院(2021)辽060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