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于某某、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3)辽0603执恢30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某某、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2021)辽060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请提供接收执行案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
三、本案由法官负责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