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辽0603执恢30号之三
***:
你与被执行人于某某、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3民初135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辽0603民初135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