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3民初1355号
原告:盐源县鼎鑫钢材经营部。
经营者:刘召祥,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村民,初中文化,住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盐源县。
经营场所:盐源县盐井。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江坤、庞月萍,四川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范显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7月8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
原告盐源县鼎鑫钢材经营部诉被告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盐源县鼎鑫钢材经营部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源县鼎鑫钢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源县鼎鑫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3.00元,原告盐源县鼎鑫钢材经营部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