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电力小区九号楼1单元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112X5。
被执行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竹雅巷3号(市气象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0560613128。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4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均系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多件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了集中统一执行,节约司法资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川04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裁定书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送达案件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刚
审 判 员 刘 宝
审 判 员 王 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祥建
书 记 员 苏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