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男,彝族,1971年7月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电力小区九号楼1单元2楼2号。

法定代表人:吴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1)川0411执90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为200000元未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证券;2.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向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红 冰

审 判 员 许 礼 斌

审 判 员李 珊 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