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民初23号
原告:***,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宇,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洪宝,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圣地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69577485A。
诉讼代表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攀枝花圣地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熊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先军,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电力小区九号楼1单元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112X5。
法定代表人:范显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升,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被告: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竹雅巷3号(市气象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0560613128。
法定代表人:吴卫。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圣地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65元,减半收取计310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贝贝
审 判 员 熊 疆
审 判 员 刘起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红梅
书 记 员 姚星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