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电力小区九号楼1单元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112X5。

法定代表人:范显栋。

**申请执行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川0411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证金5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02月0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库;

4、2021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其它案件,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39284元,未执行标的为10716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冰

审 判 员 许 礼 斌

审 判 员 李 珊 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