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执1752号
申请执行人***,男,彝族,1971年7月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电力小区**楼******。法定代表人吴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0)川0411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材料款50万元及利息2万元,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完以上款项后,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进行追偿。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200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工商登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库;
4、2020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2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冰
审 判 员 许 礼 斌
审 判 员 李 珊 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