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成都市金铂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某某、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保221号

申请保全人:成都市金铂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新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96142020X。

法定代表人:王怡,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昌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保全人: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198号华川大厦1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2560D。

法定代表人:张光富,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成都市金铂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人成都市金铂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2903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成都市金铂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21)川1921民初23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2903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成都市金铂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成都市金铂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2903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对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作出即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