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和、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9462号
原告:**和,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书和,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198号华川大厦1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燎,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与被告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和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长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刘泽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