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6931号
原告:巴中市鑫财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2D60Y5W,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东段42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鹏程,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2560D,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198号华川大厦1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富,董事长。
被告:曹仕珏,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何正清,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郑东波,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巴中市鑫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曹仕珏、何正清、郑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巴中市鑫财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巴中市鑫财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鑫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巴中市鑫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桂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