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异61号
异议人(原案被保全人):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198号华川大厦1单元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2560D。
法定代表人:张光富,职务:董事长。
原案申请保全人:成都市金铂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96142020X。
法定代表人:王怡,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案申请保全人成都市金铂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铂利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21)川1921民初23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财产保全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川1921执保2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异议人(原案被保全人)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建筑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2903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现异议人恒通建筑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恒通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请求:1、依法解除329033元范围内的财产保全措施;2、原案申请保全人金铂利建筑公司赔偿因错误保全329033元范围内的财产对异议人恒通建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事实及理由:异议人与原案申请保全人金铂利建筑公司既无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也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对查询到的329033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错误。
本院审查查明,2015年5月19日,金铂利建筑公司(承包方)与案外人徐文刚(发包方)就(通江县)诺水河狮子洞观光电梯框架钢结构工程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后徐文刚在与金铂利建筑公司办理结算书上载明“注:如果下次巴中恒通建筑公司支付款项时,本人徐文刚向成都金铂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壹次性付清余款(如果未兑现到位,余款资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本人承担。利息按银行存款利息贰倍计)”。
同时查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金铂利建筑公司与恒通建筑公司、徐文刚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目前该案在诉讼审理程序中。诉讼中,金铂利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恒通建筑公司和徐文刚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2903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金铂利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在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本院审查后作出了(2021)川1921民初23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恒通建筑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2903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金铂利建筑公司随后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川1921执保2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恒通建筑公司和徐文刚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2903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保全中,本院冻结了恒通建筑公司账户资金1407.63元,查封了恒通建筑公司所有的位于巴中经济开发区兴文镇(五金机电综合市场)A6幢1层28号建筑面积186.55平方米的营业用房。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履行或减少当事人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之规定,诉讼中金铂利建筑公司作为申请保全人提出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依据其申请在保全请求范围对作为被保全人的恒通建筑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于法有据。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之规定,本院裁定采取冻结恒通建筑公司账户资金的保全方式合法。据此,恒通建筑公司提出其公司与金铂利建筑公司无法律或经济利害关系,要求解除冻结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同时恒通建筑公司提出金铂利建筑公司保全申请错误,应赔偿损失的主张属侵权损害赔偿解决的范围,依法不应在执行异议中解决,应另案依法主张权利。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施忠诚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杨 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