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

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住皇姑区芙蓉山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侯仁明。
被执行人:***,男,住浑南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执行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107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2执2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爱武
执行员  王丽娜
执行员  李恒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