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执异67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振四街31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东门外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沈书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2年8月17日对本院以(2016)辽06执151号执行裁定查封坐落于宽甸满族自治县××镇××号楼××单元××室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国华
审 判 员 白银河
审 判 员 徐 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 倩
书 记 员 王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