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0603执314号之二
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你单位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3民初293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辽0603民初293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